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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全县龙门砂厂与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龙门砂厂,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13号申请人:天全县龙门砂厂,地址:天全县小河乡龙门村。代表人:王从勋,系该砂厂经营者。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全县多功乡。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全县龙门砂厂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825民初16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机具设备等予以查封,在其他公司扣留友创供料款项200余万元现未到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执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