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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田爱媛与江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媛,江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151号原告:田爱媛,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江时青,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田爱媛诉被告江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田爱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时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爱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媛撤回对被告江时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田爱媛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