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波、鲍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波,鲍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91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经理。被告:宋波,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鲍艳华,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波、鲍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