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咀咀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咀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刑初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被告人马咀咀(别名马志刚、马刚),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租住石河子市石河子镇。2010年2月10日因多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11日解除劳动教养;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国元,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以兵八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咀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朱新山、汪建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咀咀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国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马咀咀酒后在石河子市北子午路客运站对面11小区123栋楼房北侧玉平电话亭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马咀咀挥拳击打被害人刘某头面部致其倒地,又用脚踢打被害人头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被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于10月8日23时许死亡。据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咀咀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咀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咀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案发当天大量饮酒,长期营养不良,这些都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故在对马咀咀量刑时应予考虑;2、被告人马咀咀并未持械殴打被害人,主观恶性较轻,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对马咀咀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对其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马咀咀酒后在石河子市11小区123栋楼房北侧玉平电话亭附近,与被害人刘某(男,又名刘某某1、刘某某2,殁年41岁)因琐事发生矛盾。马咀咀用拳头击打刘某头面部并致其倒地后,又用脚踢打刘某胸部、头部。随后马咀咀逃离现场。2016年10月8日9时许刘某被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23时许死亡。另查明:2016年10月15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石河子市石河子镇东桥村47栋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马咀咀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内容为:2016年10月9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接北子午路派出所报称其所于2016年10月8日在石河子市11小区二技校过街楼北侧救助一名“三无”醉酒人员,将该人员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该人员疑似被他人伤害致死,故移送至该队处理。该大队按照管辖规定移送至石河子市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2、石河子市公安局北子午路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内容为:(1)2016年10月7日21时31分,该所接到报警称有一男子躺在石河子北子午路客运中心门口(报警电话为15909936295),该所派员到现场后发现有一醉酒男子躺在地上,身上无任何证明文件,经过了解该男子经常露宿街头,民警告知其工友帮助照看。(2)2016年10月8日9时42分,该所接到报警称一男子躺在石河子北子午路客运中心门口(报警电话为1313993××××王某某),该所派员赶到现场后,将该人员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救治。3、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的出诊派车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内容为:(1)2016年10月8日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于2016年10月8日9时52分派急诊车去十一小区二技校过街楼处理。(2)被抢救人(编号20161008001)入院诊断为右侧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部,颞部硬膜外血肿)、脑挫伤(两侧额叶,颞叶及左侧基底节多发脑挫裂伤血肿形成)、脑室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并梗阻性脑积水),经手术后于2016年10月8日23时4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3)经医生诊断,被抢救人(编号20161008001)经诊断后需要手术治疗,否则可能随时死亡。4、被害人刘某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内容为:(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及法院的起诉书及判决书,内容为: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1996年4月22日以(96)莫刑检诉字第9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某2犯盗窃罪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6日作出(1996)莫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某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石河子监狱的罪犯出监鉴定表,内容为:刘某某2因犯盗窃罪被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3月6日刑满释放;(3)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西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某2指纹卡及免冠照片来源的说明,内容为:1997年刘某某2刑满释放后,该所工作人员汪晨辉按照重点人员建档规定,对刘某某2采取了指纹和照片信息;(4)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西古城派出所提供的刘某某2亲属的户籍信息及情况说明,内容为:刘某又名刘某某2、刘某某1,1975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900119750405××××,其父亲刘某某3、其母亲范某某、其哥刘某某4(又名刘某某5)、其姐刘某某6(又名刘某某7)。5、石河子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内容为:马咀咀因多次盗窃于2010年2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11日解除劳动教养。6、石河子市公安局北子午路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内容为:(1)2016年10月7日21时31分许,该所接110指令在石河子市客运中心对面有一醉酒男子躺在地上,请派员处理。该所派员抵达现场后发现一男子躺在石河子市11小区二技校过街楼旁边的一个铁皮电话亭边。经民警检查发现该男子醉卧在地上,身体外表无伤痕,嘴边有一呕吐物,民警欲叫醒该男子,但该男子仍呼呼大睡。经民警向周边群众了解,有一自称系醉酒男子工友之人向民警说该醉酒男子和其一起打工,但不知道其具体姓名,只知道其绰号“小胡子”,每天有钱就喝酒,在石河子市无固定住所,其与“小胡子”中午还一起喝酒吃饭。民警遂将醉酒男子交由其工友照看,在告知如有问题及时拨打110或120后,离开现场。(2)2016年10月8日9时43分,该所接110指令后,派员去11小区2路车终点站发现一男子平躺在地上,嘴唇有少量血迹及污物。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检查其身体未发现有效身份证件,民警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过询问报警人,报警人说该男子系无固定住址人员,经常在该地区喝酒,醉酒后就随便躺在路边睡觉。120急救车到后,民警将该醉酒人员交由医护人员处理,并要求有情况及时和派出所联系。(3)案发后,民警对2016年10月7日晚自称是醉酒男子的工友进行查找,一直未找到该人员。7、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调查取证的证据及监控视频,无证据证实刘某受到了二次伤害。8、被告人马咀咀的户籍证明,内容为:马咀咀出生于1975年5月19日,身份证号码为62242519750519××××,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10月15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石河子市开发区东桥村47栋出租房将犯罪嫌疑人马咀咀抓获。二、物证黑色鞋子一双,经马咀咀当庭辨认,确认该双鞋即为案发当天其踢打刘某时所穿。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系石河子市天富春城华源物业公司员工)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6年10月7日20时左右,他和朋友艾某某1喝完酒后,去石河子客运中心对面的电话亭喝酒聊天。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小胡子”(即被害人刘某)也来他们这里喝酒。期间,玉平电话亭北面走过来一个人(即被告人马咀咀),站到刘某身后用手把刘某拉倒了,接着用脚朝刘某脸上踹了四五脚,嘴里还不停地骂。艾某某1就上去把马咀咀拉开后,二人就发生了争吵,马咀咀把艾某某1弄倒在地后,两个人就各自散开了。但没过一会,马咀咀又来朝刘某的头面部踢了五六脚。因为当时有一帮甘肃人在,他就没有报警,大约21时30分左右,他走到泰利丰市场时给110打电话说有人被打,要求出警。刘某被打期间不动也不吭气,而且被打之后就一直躺在地上没有起来。因为天黑了他没有注意刘某被打后是否流血,只是看到他吐了一摊东西。刘某是个流浪汉,平时他们见他可怜就买点吃的、穿的东西给他,但是没有人和刘某真正交往。2、证人艾某某1(系石河子市环卫工人)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7日,他下班后去石河子市客运中心北面找朋友喝酒。他到了之后,看见刘某、张某的女朋友在,等了一会,张某、阿某某回来了,他就和他们一起喝酒聊天。喝到天黑的时候,他听见有人在他身后打架,一回头就看见六七个小伙子围着刘某,一个叫马刚(即马咀咀)的人在打刘某。他就过去拉马咀咀,结果马咀咀踹了他一脚,把他踹倒了。之后张某和阿某某把他们拉开了。他害怕挨打,也就不吭气了。过了没几分钟,马咀咀又过来朝刘某踹了几脚。随后,他和阿某某到朋友家去了。3、证人阿某某(系石河子市14小区居民)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7日下午七点多,他和朋友路过玉平电话亭时,艾某某1叫他喝酒,他就和艾某某1、艾某某、张某、小胡子(即刘某)一起在玉平电话亭前喝酒。大概晚上八点多,刘某晃晃悠悠地走到他斜背后时,他听见“咚”的一声,回头就发现刘某躺在地上,头朝东、喘着气,说不出话来,旁边有几个人站着。过了一会一个人(即马咀咀)过来朝刘某胸口踹了一脚,他就把这人拉开。接着那个人就走了,他继续喝酒没管刘某。没过两分钟,他又看到马咀咀朝刘某胸口踢了一脚。刘某躺在那里没动,马咀咀就离开了。过了一会,他就和艾某某1去朋友家了。刘某当天喝的是塑料瓶装的散装白酒,好像喝多了。4、证人艾某某(系石河子市预制厂工人)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7日19时30分左右,他去黎明电话亭和张某、艾某某1、阿某某等人喝酒,小胡子(即刘某)也坐在旁边。期间刘某让“刘能”给他买烟,“刘能”不同意。“刘能”就到黎明电话亭和几个甘肃人说了一会话,然后马咀咀就和“刘能”一起过来和他们坐在一起。马咀咀就问为什么要给刘某买烟并用手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没坐稳就摔倒在地上了。艾某某1就劝马咀咀,接着几个甘肃人也来和艾某某1发生了推搡,艾某某1被人推倒了。这时候刘某站起来,马咀咀就迎面用手卡住刘某的脖子往后一推,把刘某又推倒了,然后又朝刘某身上连踢带踹好几下。周围人见状就把马咀咀拉开了,这时他老婆打电话叫他回家吃饭,他就去一旁接电话。接完电话,他看见刘某还躺在地上,就说不喝酒了,这时马咀咀一个人又朝刘某身上连踢带踹好几下。接着他就回家吃饭了,艾某某1和阿某某去朋友家喝酒了。刘某被踹倒后,是头朝东脚朝西,面朝北侧卧在地上的。5、证人祁某某(系石河子大学食堂员工)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7日19时左右,张某说好久没见想见见她,让她去玉平电话亭。22时左右,她下班后就去了玉平电话亭,当时张某、阿某某,还有个维族人和小胡子(即刘某)在玉平电话亭外面的桌子上喝酒。过了十几分钟,一个人(即马咀咀)走过来朝刘某脸上打了一拳,直接将刘某打倒在地,随后又朝刘某的脖子上踩了一脚。她问张某怎么回事,张某说不知道,她说自己先走了,就离开了现场。第二天张某打电话说马咀咀把刘某打死了。刘某被马咀咀打倒后头朝东,脚朝西躺在地上。证人张某、艾某某1、阿某某、艾某某、祁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16年10月7日马咀咀朝被害人刘某身体、头部踢打的事实。6、证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系石河子11小区黎明电话亭业主)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7日下午6点左右,他和马刚(即马咀咀)、“小陈”、“小胖”等人在子午路客运站斜对面的“李老大肉夹馍”喝酒,他没喝多少酒,但是马咀咀喝了不少。快到8点左右的时候他先离开回到自己电话亭后面的麻将店看有没有人打麻将。回到店里,他就看见艾某某1与“刘能”撕扯在一起,他就上去将他们拉开了。过了一会他听见麻将馆外面在吵架,出去看时别人说马咀咀把“小胡子”(即刘某)打了。他就看到刘某头朝东脚朝西仰面躺在玉平电话亭东面两三米左右的地上,马咀咀就站在旁边。他就把马咀咀拉过来说不要和醉鬼发生矛盾,马咀咀说刘某用酒瓶砸了他脸,他用脚踢了刘某几下。然后没说几句话,马咀咀就走了。大概晚上11点左右,马咀咀又来找他说他有个朋友从哈密来,让他陪着吃饭喝酒,他就又陪马咀咀吃饭,但是吃到十二点左右他就先回电话亭去骑电动车。他回到电话亭发现,刘某还是一个人躺在那里。7、证人何某某(系石河子市11小区玉平电话亭业主)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7日下午6点多,他的电话亭门前有几个人在喝酒,分别是张某、艾某某1、阿某某、刘某。过了一会一个叫“刘能”的路过,刘某叫他过来喝酒,“刘能”就坐下了。过了一会马咀咀也来到旁边坐下,不知道什么原因,马咀咀和刘某就争吵推搡起来,旁边的人把他们拉开后,刘某就把手里的酒瓶往马咀咀的方向扔,但是没有砸上马咀咀。之后刘某又和艾某某1等人继续在他的电话亭前喝酒,马咀咀去张某某的麻将店了。过了几分钟,他听见外面艾某某1和张某某不知道为什么争执,他在电话亭里坐着,没有出去看。大概晚上8点多,他从电话亭出来,看见刘某躺在他电话亭东面的地上,艾某某1和张某还在一边喝酒。他把电话亭锁好就回家了。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陈述了刘某朝马咀咀扔酒瓶的事实,这一事实也可以与马咀咀的供述相互印证。8、证人刘某某6(系刘某姐姐)证言的主要内容:她父亲叫刘某某3,在她13岁时就去世了,母亲叫范某某,在她15岁的时候改嫁到河南巩义了,现在还健在。她父母一共有三个子女,她哥哥叫刘某某5(也叫刘某某4、刘金才),2009年去世,她是老二,她弟弟叫刘某某2(即刘某)。刘某曾经因偷东西被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过刑。刑满之后来她的粮油店干了三四个月,后来闹情绪走了。刘某经常问她要钱,但是不好好工作。2016年6月刘某来找她,她让刘某洗了澡,理了发,给他换了一身衣服和鞋子,又给了他一些钱后,刘某就走了。刘某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孩子。9、证人冯某(系被告人马咀咀女友)证言的主要内容:2009年5月她和马咀咀在火烈鸟歌舞厅认识的,同年8月就在一起同居了。马咀咀没有固定职业,都在打零工。2016年10月7日23时30分许,她下班回到房子后,马咀咀在房子里看电视,见到她就说出事了,他在大转盘车站附近打人了。之后,马咀咀又说在老街租了一个平房,让她去看一看。10月8日马咀咀就去拾棉花了。证人冯某的证言与马咀咀的供述可以印证,案发后马咀咀告知冯某其殴打刘某的事实。四、被告人马咀咀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10月7日下午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一起吃饭,他就和张某某等人在“老李肉夹馍”处吃饭喝酒,他们四个人喝了三瓶半白酒。大概晚上七点多,他们就散了。这时候他哈密的一个朋友来石河子找他,他又把张某某叫上一起在“黑马餐厅”吃饭,期间又喝了一瓶白酒。大概晚上八九点钟,他和张某某去了黎明电话亭,在电话亭门口,一个叫艾某某1在欺负一个叫“刘能”的人。张某某不愿意就和艾某某1发生了争执。他就帮着张某某骂艾某某1,这时候一个叫“小胡子”(即刘某)的人拿一个啤酒瓶砸到他的脸上了。他想一个要饭的还欺负人,就上去准备打刘某,结果被张某某他们拦住了。后面他实在想不通,就朝刘某脸上打了一拳,把刘某打倒了,然后又上去用脚踹了他上半身两脚。这时候周围有人说报警了,他就回家了并告诉冯某他在大转盘附近打人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他又去案发现场看,发现刘某躺在玉平电话亭的前面,警察和120急救车已经去了,他就意识到出事情了。2016年10月10日他听说刑警队的人去了,害怕警察发现他,就把自己的手机卡扔了。之后他又去租了一间房子,想着先躲避两天再看看情况,听听消息。10月15日警察就把他抓获了。案发当天他已经喝醉了,他喝醉后基本上记不清事情了。他的一只眼睛是被人打瞎的,所以他的心态一直不好,经常心烦,一心烦他就喝酒,喝完酒就控制不了自己。五、鉴定意见(1)石河子市公安局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马咀咀作案时左、右脚所穿鞋子的鞋尖部上检测出人体DNA,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为混合分型,该混合分型包含死者刘某和马咀咀的所有分型。该鉴定意见与证人张某、艾某某1、阿某某、艾某某、祁某某的证言、马咀咀的供述相互佐证,证实马咀咀用脚踢打被害人刘某的事实。(2)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手印检验鉴定书,证实:鉴定人员将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西古城派出所调取的刘某某2的十指指纹信息与绰号“小胡子”的尸体的十指指纹进行比对,经检验确认:①刘某某2的右手拇指手印痕迹与“小胡子”的右手拇指手印痕迹系同一人所留;②送检的刘某某2的十指指纹信息与“小胡子”的十指指纹是同一人所留。该鉴定意见与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人刘某某6的证言以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印证,证实本案的被害人系刘某。(3)第八师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①死者头部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大脑中动脉断裂,右侧大脑硬膜外血肿,双侧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出血,左颞部脑挫裂伤伴血肿,右侧小脑扁桃体疝,分析其系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②死者颜面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口唇内侧粘膜挫伤伴有浅表挫裂伤,右上第四齿三度松动,头皮多处擦挫伤,颅骨骨折,右侧大脑中动脉断裂,广泛的颅内出血,多发脑挫裂伤,分析其为钝物多次作用头面部形成。四肢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分析其为钝物多次作用头面部形成。四肢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分析其为钝性作用力形成。③根据其头面部损伤程度、特征、损伤机制符合他人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系被他人用钝物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死者刘某的体内未检测出毒鼠强、敌敌畏、乐果、甲拌磷成分;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0毫克/100毫升。以上两份鉴定与本案证人张某、艾某某1、阿某某、艾某某、祁某某的证言、刘某的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相互印证,证实刘某酒后被马咀咀殴打,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六、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内容为:中心现场位于11小区123栋北头东侧10米处空地,该楼房为南北走向,北侧为“玉平电话亭”和“黎明电话亭”;东侧20米为北子午路,路东侧为北子午路客运中心;南侧为北六路。11小区123栋一楼朝东为一排南北走向商铺,其中最北侧第一间门面为“陈大姐早餐店”(拍照),早餐店门东侧9米处为一红砖地面的空地,空地上南北走向用黄色标识线画有三个停车位(拍照),“陈大姐早餐店”北侧0.5米处为“玉平电话亭”,其北侧4米处为“黎明”电话亭和“振韬修理厂”(拍照)。“陈大姐早餐店”东南侧15米处为路口,路口东侧通往北子午路,西侧通往123栋楼下过街楼通道。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该笔录、照片与被告人马咀咀的供述、证人张某、艾某某1、阿某某、艾某某、祁某某等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信息。(2)被告人马咀咀的辨认笔录及照片:①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马咀咀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辨认,经辨认,马咀咀确认刘某即为2016年10月7日其殴打的被害人;②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马咀咀对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马咀咀确认石河子市11小区123栋楼房北侧玉平电话亭前即为其殴打刘某的犯罪现场。(3)证人张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张某进行了辨认,经辨认张某确认2016年10月7日晚上在石河子市11小区123栋楼房北侧玉平电话亭前被殴打的人是“小胡子”刘某,殴打刘某的是马咀咀。(4)证人艾某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艾某某1进行了辨认,经辨认艾某某1确认2016年10月7日晚上在石河子市11小区123栋楼房北侧玉平电话亭前殴打刘某的人是马咀咀。(5)证人刘某某6的辨认笔录及照片:①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刘某某6对2016年10月7日晚上在石河子市11小区123栋楼房北侧玉平电话亭前被殴打致死的男性尸体进行辨认,经辨认刘某某6确认该男尸即为其弟弟刘某;②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刘某某6对莫索湾垦区公安局所采集的刘某某2的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刘某某6确认该照片上男子即为其弟弟刘某。(6)证人阿某某、艾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阿某某、艾某某进行了辨认,经辨认,阿某某、艾某某确认2016年10月7日晚上在石河子市11小区123栋楼房北侧玉平电话亭前殴打刘某的是马咀咀。(7)证人汪晨辉的辨认笔录: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汪晨辉对其当年采集十指指纹的刘某某2的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汪晨辉确认刘某某2(刘某)即为其当年采集十指指纹的人。(8)证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梁某某对刘某的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梁某某确认刘某即为1996年盗窃150团工程连的犯罪人。(9)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在抓获马咀咀后,采集了其血液进行DNA鉴定比对,并在马咀咀租住的石河子市老街市场新疆天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侧100米处的自建房内,提取了马咀咀作案时穿着的鞋子。七、试听资料(1)讯问光盘二张,证实:侦查机关对马咀咀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2)指认现场光盘一张,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组织马咀咀指认犯罪现场,并扣押其相关物品的情况。(3)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内容为:2016年10月7日6时至2016年10月8日10时振韬修理厂视频监控摄像头拍摄的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4)处警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证实:2016年10月7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派员去案发现场处警的情况。该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被害人刘某当时虽然在打呼噜,但是已大量呕吐,口鼻都有鲜血流出。执法人员将其拖离至靠近玉平电话亭处的地方让其醒酒。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均可证实被告人马咀咀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故对以上证据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咀咀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后,故意踢打被害人身体及头部,致被害人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马咀咀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大量饮酒、营养不良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意见。经查,案发时刘某虽然饮酒,但具体的饮酒程度无法确定;刘某虽系无固定职业的“流浪”人员,但其系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饮酒和个人体质不是导致刘某死亡的原因。故对马咀咀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咀咀辩护人提出的马咀咀未持械殴打被害人,主观恶性较轻,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咀咀虽未持械伤害被害人,但是其殴打被害人时却不计后果,案发后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大;其虽没有犯罪前科,但是该情节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马咀咀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该行为可认定为坦白。因此,对被告人马咀咀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鉴于马咀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咀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31年10月1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