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葛志军、徐佳丽与毛广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军,徐佳丽,毛广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741号原告:葛志军,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佳丽,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步胜,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毛广金,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葛志军、徐佳丽诉被告毛广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志军、徐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飞艳书 记 员 徐俊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