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品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品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518号原告西宁品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树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郎海军,男,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品虹公司与被告郎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不再主张诉讼请求,于2017年5月日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品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品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品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怡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