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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与被告大连睿尚饰品有限公司、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学文、白云、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侯克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23号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程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侯克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与被告大连睿尚饰品有限公司、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学文、白云、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侯克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号权证号为*、面积为338.8平方米以及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号权证号为*面积为64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号(权证号为*、面积为338.8平方米)房屋的产籍以及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号(权证号为*、面积为64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凌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