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发军信用卡纠纷2017民终68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发军,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发军,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上诉人徐发军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4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向上诉人徐发军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发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