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吉林省国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芬,吉林省国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芬,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国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淑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国荣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