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细勇与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细勇,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824号原告:罗细勇,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张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罗细勇与被告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罗细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细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细勇负担。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淑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