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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细勇与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细勇,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824号原告:罗细勇,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张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罗细勇与被告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罗细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细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细勇负担。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淑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