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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梁慧强与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慧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梁慧强,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被执行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新路村天心创业园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定庄。梁慧强与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长中民执字第00350号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5)长中民执字第0035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宁乡县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481号民事调解书即梁慧强与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