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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纯权、宜都市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纯权,宜都市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付纯权,男,生于1964年1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都市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法定代表人刘发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付纯权与宜都市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付纯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本院终结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都劳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都劳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