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李晓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长白山路16号长润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340100000521843(1-1)。法定代表人张世成,经理。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晓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明在银行存款3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