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甘玉华、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玉华,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甘玉华,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永宁镇永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甘玉华与被执行人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581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玉华款项1476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玉华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对被执行人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581执172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