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成彬与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彬,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18号原告:吴成彬,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贤,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大石寨镇前丰村。法定代表人:王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成彬与被告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吴成彬以被告已被申请破产,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成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吴成彬承担。审判长梁鑫明陪审员包明霞人民陪审员徐庆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周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