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761号起诉人李晶,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2017年4月25日本院收到李晶的起诉状,诉请本院撤销(2016)云0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昆明市北辰小区凤凰城房屋的强制执行;确认该房屋系原告与陈松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88%的份额;将该房屋的拍卖款中的88%支付给原告。经审查,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下达的(2016)云0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中,已写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定书通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约投挂号邮件,于2016年5月20日向起诉人李晶送达。送达回执注明“本人拒收”。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该送达为有效送达。起诉人向本院递交起诉立案材料的时间已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