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建坤与耿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坤,耿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43号原告刘建坤,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耿艳杰,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坤诉被告耿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刘建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艳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坤撤回对被告耿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建坤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