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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建坤与耿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坤,耿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43号原告刘建坤,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耿艳杰,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坤诉被告耿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刘建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艳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坤撤回对被告耿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建坤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