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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邓新波,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冯祥森,任该矿矿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未按本院做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465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名下的共14辆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行看管,允许使用,限制处分权。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