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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赵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进,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北侧房屋6间,建筑面积312平方米。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裁定如下: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第2项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段瑞卿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天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