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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小岭与马哈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岭,马哈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4民初192号原告马小岭,女,回族,生于1997年3月15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哈牙,男,东乡族,生于1987年4月22日,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原告马小岭诉被告马哈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岭、被告马哈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陪嫁品:立柜、布艺沙发带茶几各1套,电冰箱、洗衣机、炕柜、梳妆台、烤箱、厨用电烤箱、压面机、电饭锅、电饭煲各1台,棉被5条、纯毛毛毯2条、拉沙被5条、枕头5对、刺绣、煤气灶1套、衣服架、脸盆架各1件,衣服鞋帽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缴纳。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马哈牙于2014年11月1日由父母包办,媒人说合,举行了穆斯林婚礼后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同居初期双方关系尚好,婚礼举行数日后被告到河南驻马店经营餐馆。2015年1月期间,被告妹妹将原告带去餐厅上班。在餐馆期间,因做饭问题被告用皮带毒打原告。2015年6月间,被告将原告带回老家生活,期间又因生活琐事原告与其母亲发生争吵,被告当即要原告给娘家人打电话,原告未给娘家人打电话,被告当即打电话叫来媒人,媒人调解未果。被告要求媒人给原告父亲打电话,原告父亲接到媒人电话后次日去被告家中对双方调和,被告及其家人执意数落原告的各种不是,且准备动手殴打原告母亲,态度十分蛮横,为了息事宁人原告父亲当场扇了原告母亲一个耳光。无奈,原告娘家人将原告带回娘家教育,并在临走时对被告说两三天后到娘家来叫,但被告至今没有叫原告回家。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已有18个月,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2017年2月18日,被告给原告父亲打来电话,在电话中威胁辱骂原告及原告父亲,言语龌龊,不堪入耳。原告认为,双方同居关系已经破裂,陪嫁品系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返还,故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马哈牙辩称,原告马小岭诉称的举行婚礼的时间和发生矛盾的时间都对,当时彩礼送了五万,原告说的陪嫁的大的物件都对,但原告说的打电话叫媒人和他父母的事不对,其未给任何人打电话,也没有骂,更没有要打原告母亲的意思。矛盾发生后,其说了让原告父亲送原告回家,他不去叫。现在原告要陪嫁品,她可以随时拉走,但是其送的彩礼要全部退回。原告要求支付的3万元经济帮助费不给。原、被告当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马小岭与被告马哈牙于2014年11月1日由父母包办,媒人说合,举行了穆斯林婚礼后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同居初期双方关系尚好,婚礼举行数日后被告到河南驻马店经营餐馆。2015年1月期间,被告妹妹将原告带去餐厅上班。在餐馆期间,由于生活琐事,被告马哈牙与原告马小岭发生矛盾,期间,被告马哈牙动手打了原告马小岭。2015年6月间,被告马哈牙将原告马小岭带回老家生活,期间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媒人及原告父母调解未果。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遂酿成纠纷。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陪嫁品,支付3万元经济帮助费等。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当地穆斯林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所以二人之间仅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陪嫁物品是女方出嫁前父母赠与其出嫁女的物品,属于女方的同居前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马小岭提出的请求返还陪嫁品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原、被告不是合法婚姻关系,故原告马小岭提出的请求被告马哈牙支付3万元经济帮助费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返还同居前给付的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但是考虑到当地民俗,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如果全部予以返还存在对女方不公之嫌,故从公平责任出发,原告马小岭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小岭的陪嫁品立柜、布艺沙发,电冰箱、洗衣机、炕柜、梳妆台、烤箱、厨用电烤箱、压面机、电饭锅、电饭煲等折抵彩礼留归被告马哈牙所有;二、驳回原告马小岭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小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晓真审判员  赵晓玲审判员  马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