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彭心顺、段小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心顺,段小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心顺,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小毛,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上诉人彭心顺因与被上诉人段小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心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段小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彭心顺上诉请求:改判段小毛向其补偿1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段小毛自己也承认彭心顺的建材放在他厂内,段小毛将彭心顺的建材偷用完,不可能不承认了事。段小毛应举证证明其所用建材的来源。被上诉人段小毛未进行答辩。上诉人彭心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1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段小毛系江西小毛台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元月15日,被告以江西小毛台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之名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彭心顺订立了一份《修路工程发包协议书》,约定工程为修筑马路及场地,厚度0.18公分按74元/m2计算。该协议还就工程质量、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协议订立后,原告运来了碎石、砾石、沙,卸于该公司门外,并请了挖机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施工。由于原告发现其卸于该公司门外的沙石不见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被告以江西小毛台红高梁酒业有限公司之名将该公司修筑马路及场地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在施工中与被告发生的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及原告未使用的沙石材料灭失赔偿的争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原告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修路工程发包协议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又由于该建设工程并非由原告全部完成施工,且原告已进行施工的工程量所产生的相应工程款,原告未提供证据确认,又未能证明该沙石被谁所用及用在何处,故原告关于由被告向其补偿17600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心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民事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权利义务纠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彭心顺与被上诉人段小毛虽签订了《修路工程发包协议书》,但上诉人彭心顺并未实际施工,其诉请建材灭失赔偿争议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彭心顺诉称被上诉人段小毛私自开工将其建材用完,其中砂石6车,每车35方,计9600元;碎石5100元;挖机工资2900元。以上共计17600元。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心顺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明砾石装了3车,沙装了4车,砾石和沙都是35方/车,50元/方。证人周某证言证实他帮彭心顺装运的砾石和沙卸在啤酒厂厂外,该证人证言与上诉人上诉称建材卸于厂内矛盾。且砂石的车数7车、金额12250元与诉称的砂石6车、金额9600元不符。证人曾某证明碎石4900元与上诉人彭心顺诉称碎石金额5100元不符。上诉人彭心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挖机工资为2900元。上诉人彭心顺除证人证言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建材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彭心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建材价值及其建材系被段小毛所用,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彭心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彭心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建文代理审判员 郭 琴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