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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6429丹阳市雅奇针纺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英光学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雅奇针纺有限公司,丹阳市金英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429号原告:丹阳市雅奇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274R。法定代表人:殷彩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斌,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金英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全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68006453。法定代表人:庄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丹阳市雅奇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金英光学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丹阳市雅奇针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雅奇针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20元,减半收取计6810元,由原告丹阳市雅奇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光俊人民陪审员  潘荣华人民陪审���陈二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