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348号原告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百可路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9946641。法定代表人项家从。委托代理人黄兰静,女,汉族,1981年5月28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中州铝厂,组织机构代码33577261-9。负责人曾庆猛。委托代理人朱婧雯,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8日原告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重庆拓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