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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南宁科扬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危清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科扬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危清现,韦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科扬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宁武路26号兴侨小区3、5号楼西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潘堂恩,董事长。被执行人危清现,地址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韦慧芳,地址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桂0122民初207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危清现、韦慧芳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危清现所有的位于武鸣区红岭社区五里路××号(武房权证字第××号)全幢的查封。二、解除对潘堂恩车牌为桂A×××××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