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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洪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亮,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81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洪亮,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洪亮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人陈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陈洪亮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刑初157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