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忠林申请何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林,何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林,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荣家坪社区。被执行人何麟,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归义镇罗城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与被执行人何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