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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殷新与张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新,张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43号原告:殷新,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抚松县烟草公司职员,住抚松县。被告:张兴良,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新与被告张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殷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0.00元,由原告殷新负担。审 判 长  杨金涛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