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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时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瑞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时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瑞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4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时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恒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70859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金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时恒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程程,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瑞联电子科技有���公司(以下简称瑞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29290899,住所地在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机械园经三路。法定代表人:叶永蕾。时恒公司与瑞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瑞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时恒公司货款49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瑞联公司负担诉讼费547元。因瑞联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恒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瑞联公司名下的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机械园B03-2地块所有房地产,因上述房产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瑞联公司名下的浙C×××××号、浙C×××××号汽车各1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瑞联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据悉,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准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瑞联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地产,本院也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瑞联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俊华审 判 员  王庆辉代理审判员  刘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仲 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