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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西安盛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西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340号西安盛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宝鸡西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西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陕030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西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2685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8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鸡西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900元进行扣划执行。现申请人已将执行款136012元领取,执行费1888元已收缴。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3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3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