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邱吉平与吕和清、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吉平,吕和清,李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329号原告:邱吉平,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吕和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李华,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邱吉平与被告吕和清、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债款10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