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468号原告:张某1,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张某2,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