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与新丰县江山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新丰县江山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597号原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48号。负责人:肖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钢,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丰县江山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黄陂村文体西路。法定代表人:郭志伟。原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新丰县江山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罗少卫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