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8幢第2层A-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8370OP。法定代表人:贺鸿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平,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9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爱数公司上诉称,朱平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因其工作性质具有高度机动性,并非唯一固定于某处,故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本案应由爱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平提起诉讼称,其2012年11月12日进入爱数公司后被安排在重庆办事处工作。2016年10月1日,爱数公司董事长以重庆办朱平被深圳代理商投诉为由,暂停朱平的薪资及奖金发放、费用报销。2016年12月14日,爱数公司解除了与朱平的劳动关系。现朱平请求判令爱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万余元。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爱数公司与朱平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朱平的工作地点为“重庆”,虽然该约定不明确具体,但爱数公司在重庆设立了重庆办事处,朱平作为爱数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接受该办事处的管理,该办事处的所在地应视为朱平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现朱平举示的爱数公司在其内网发布的其重庆办事处的地址变更通知、爱数公司现住所地照片,能够证明爱数公司重庆办事处于2016年11月24日由重庆市渝北区搬迁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万科锦城4栋3505、3506号,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爱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