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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云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4774号原告:韩云,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涛,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韩云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云诉称:2014年2月4日,被告因经营生意急用钱,从我处借款48000元,被告当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韩云肆万捌仟元整(¥48000),14年2月4日,张涛”。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现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电话,也不愿意给原告见面,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即时偿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涛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8000元,被告当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欠到韩云肆万捌仟元整(¥48000),14年2月4日,张涛”。后经原告前去催要,被告拖欠未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即时偿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涛欠原告韩云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偿还原告韩云款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 淼代理审判员  李建彬人民陪审员  云 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