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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凯林与杨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林,杨东坤,陈凯林,杨东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933号原告:陈凯林,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杨东坤,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林与被告杨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林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凯林负担。审判员  方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