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凯林与杨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林,杨东坤,陈凯林,杨东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933号原告:陈凯林,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杨东坤,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林与被告杨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林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凯林负担。审判员 方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