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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义翔与韩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义翔,韩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义翔,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和静县。委托代理人:鞠杰,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英,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山东省威海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赵贝,新疆梨城(若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义翔因与被申请人韩英追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1)库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鞠杰、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贝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黄义翔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邮寄、人工等前置送达方式,也未提供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出具过6.5万元的欠条。关于该欠条的真伪,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得知。3、执行程序中未与申请人联系,2016年底申请人乘坐航班时才知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第三、四、九、十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韩英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1、申请人申请再审时间已经超过二年的时间。(2011)库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的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经过公告期60日和上诉期15日,生效时间应为2012年4月15日。根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请人递交再审申请书已经超过2年时间。2、申请人认为欠条是伪造,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3、本案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与再审申请书中的地址和电话是完全一致的,原审法院多次联系无果,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合法。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造成本案至今无法执行。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首先原审法院在采取打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申请人称欠条系伪造,但审查期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持该请求;最后,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生效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其递交再审申请书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因申请人未在判决生效之日二年内提出再审申请,且不存在”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黄义翔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二年的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义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红卫审判员  邓晓辉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