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忠贤与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贤,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723号原告:刘忠贤,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邱吉航,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泰山一路307号。法定代表人:于爱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贤与被告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贤于2017年5月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贤撤回对被告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