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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忠贤与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贤,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723号原告:刘忠贤,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邱吉航,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泰山一路307号。法定代表人:于爱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贤与被告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贤于2017年5月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贤撤回对被告邱吉航、即墨市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