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邢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邢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302号原告杨建平,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现住偃师市。被告邢宗敏,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诉被告邢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平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倪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