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423号原告:杜某某,男,192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宜全,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甲,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杜某某之长女。被告:杜某乙,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系原告杜某某之次女。被告:杜某丙,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杜某某之长子。被告:杜某丁,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杜某某之次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柏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