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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与向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琴,向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940号原告:李玉琴,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恩施市。被告:向阳,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恩施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8830142535。负责人:徐云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平,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玉琴、向阳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玉琴、向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琴、向阳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琴、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玉琴、向阳负担。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