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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22107号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唐世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美燕,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冯晖中(FUNGMICHAELF),董事长。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研究公司)与被告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动多媒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央视研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美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触动多媒体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央视研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服务费1,0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一笔以12万元为基数,2014年12月20日起;第二笔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第三笔1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第四笔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第五笔1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第六笔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第七笔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2135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销其第2项诉请中就第1笔、第2笔违约金的主张,并变更第3笔违约金基数为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015年,原、被告签订了CTR-JXXXXXXXE《监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96E合同》;合同金额为63万元)、CTR-JXXXXXXXE《监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18E合同》;合同金额45万元)、BXXXXXXXX《CNRS中国城市居民调查数据库合同》(以下简称《47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连续调查服务,服务项目为监测互动荧屏媒体平台的广告发布情况,验证互动屏幕媒体平台广告播放次数统计的正确率,为被告客户提供单品牌广告发布、播放次数和正确率的报告,及CNRS中国城市居民调查中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数据库,并在CNRS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数据库包含5条搭载问题,调查结果以“调查数据+IMS软件”形式提供;除非双方签署信函或传真而另有协定,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以本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合同的金额为限,包括针对另一方的要求、行动和其他程序而引起的成本(包括律师及委托人的法律成本)等;被告如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费用,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连续性项目违约金以未支付合同费用余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后,针对《96E合同》、《18E合同》两份合同的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截止2016年2月1日剩余60万元未支付,并明确支付对象为:《96E合同》项下约定软件数据库服务、付款日期2014年12月20日前、金额10万元;监测服务、付款日期2014年12月20日前、2万元;监测服务、付款日期2015年4月20日前、5万元;软件数据库服务、付款日期2015年12月20日前、金额2万元。《18E合同》项下约定监测服务、付款日期2015年4月30日前、18万元;监测服务、付款日期2015年9月20日前、14万元;监测服务、付款日期2015年12月20日前、9万元)。被告支付情况如下:2014年10月15日支付25万元;2015年2月11日支付15万元;2015年6月29日支付25万元;2016年3月2日支付10万元;2016年6月12日支付23万元,合计支付98万元。审理中,原告明确被告就《96E合同》支付了55万元,就《18E合同》支付了18万元,该两份合同项下剩余35万元未付,未付的35万元中,4万元发票原告尚未开具,因此仅向被告主张31万元。《47合同》金额150万元,分三笔支付,每笔50万元,原告在2015年5月15日开具50万元发票,其中25万元已经支付;2016年5月15日开具50万元发票,被告未予支付;按照合同,第三张发票应于2017年5月15日开具,尚未到期,未在本案中主张,故被告在该合同项下共计75万元未付。综上,被告就三份合同合计欠付106万元。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聘请律师诉至法院,为此而支付律师费用2135元。被告触动多媒体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央视研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96E合同》、《18E合同》、《47合同》、还款协议、客户服务确认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清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华夏银行电子回单、电子邮件、发票寄送快递单、数据库上传及客户数据下载模式的录屏光盘等为证。经核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认定原告诉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履行其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费用,并给付违约金及原告就主张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均予以准许。被告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等民事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6万元;二、被告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第一笔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算;第二笔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起算;第三笔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算;第四笔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算;第五笔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算,均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用2135元。被告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触动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德生审 判 员  陆维溪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