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辖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勤加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方都市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勤加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方都市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勤加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方都市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任天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勤加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加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方都市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4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勤加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勤加缘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勤加缘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当由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476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方都市报社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南方都市报社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一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勤加缘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李妙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