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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镇都市佳苑42号。法定代表人:丁俊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明,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田山,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志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海双审判员  赵 阳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伊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