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有海、于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海,于文友,丁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696号申请人卢有海,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于文友,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丁爱萍,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卢有海与被申请人于文友、丁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工资、房产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文友、丁爱萍的房屋一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被申请人于文友、丁爱萍的银行存款25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三、查封申请人卢有海的房屋一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董海伟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牟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