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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有海、于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海,于文友,丁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696号申请人卢有海,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于文友,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丁爱萍,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卢有海与被申请人于文友、丁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工资、房产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文友、丁爱萍的房屋一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被申请人于文友、丁爱萍的银行存款25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三、查封申请人卢有海的房屋一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董海伟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牟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