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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国兰稳申请执行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兰稳,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1538号申请人:国兰稳。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40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552万元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春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