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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48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辉,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中午许,被告人钟辉在龙南县龙南镇锴升宾馆电梯口,将1包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廖某,得款150元。被告人钟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基本情况说明、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尿样提取笔录,证人廖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辉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有偿转让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