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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日22时25分许,该车行驶至勐海县勐阿镇糖厂大门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36.38mg/100ml。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检测委托书、人体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日22时25分许,该车行驶至勐海县勐阿镇糖厂大门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36.38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勐海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7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执勤中将醉酒后驾车的被告人胡某某查获,于2016年9月2日将其传唤至勐海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的事实及经过。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6年8月17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胡某某的驾驶证予以扣留的情况。5、现场照片,证实查获被告人胡某某的现场情况。6、抽血照片、人体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侦查机关在勐海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血液样本抽取并用于送检的事实及经过。7、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17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并将结果告知被告人胡某某的情况。8、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持有E类驾驶证,车牌号为云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系胡某某所有的情况。9、法医毒物检测委托书、人体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36.38mg/100m1,侦查机关已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胡某某的情况。10、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查获的事实和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仲玉琼人民陪审员  欧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发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