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华申请执行蒲一平尹思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蒲一平,尹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女,生于1962年1月1日,汉族,住岳池县滨河西路。被执行人蒲一平,男,生于1949年10月2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尹思英,女,生于1954年2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