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251号原告:周某。被告:闫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闫某偿还周某借款利息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闫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1月19日,闫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后周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闫某偿还周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6万元,共计16万元,后经法院调解闫某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周某10万元本金,事后,闫某向周某出具证明一张,载明如2016年12月30日不能返还周某10万元,届期清还前期利息6万元,现闫某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故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与闫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已经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处理,且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周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闫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廷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