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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添祺与格尔木市民政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8民初41号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对原告石添祺与被告格尔木市民政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青28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青28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的时间“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补正为“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长  马建平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彭建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悦 来源: